四川职称评审行为规范
四川省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提升评审质量,出台了《四川省职称评审工作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该规范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行为规范明确了申报人、申报人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及其办事机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其中,申报人需遵守8条规定,包括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隐瞒学术不端等经历,以及不得干扰评审公正性等。申报人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在审核推荐工作中应恪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推荐材料真实有效,并配合处理好与申报人相关的投诉异议。 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及其办事机构应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活动,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纪律和规定。 违规行为将被记入诚信档案库,影响后续评审,评审单位违规可能面临约谈、整改甚至收回评审权。该规范的实施旨在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评审环境。
以下为正文信息: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职称评审程序,提升职称评审质量,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制定了《四川省职称评审工作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采用多种监管方式,对职称评审进行全过程监管,着力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职称评审监管体系,进一步促进职称评审公平公正开展。监管重点对象为申报人、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3类个人主体,以及申报人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及办事机构等4类单位主体。
《行为规范》将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有哪些内容需要注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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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
申报人有义务配合做好职称评审各环节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同时,要严格遵守以下8条规定:
(一)不得故意利用虚假承诺、伪造身份、伪造工作经历资历等手段进行职称申报;
(二)不得在职称申报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三)不得隐瞒学术不端、党纪政务处分等经历,在影响期内骗取职称申报资格;
(四)按规定渠道申报职称、按规定办理委托评审手续,不得擅自将申报材料提交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专家;
(五)不得打探、收集评审专家名单及其他评审过程中的保密信息;
(六)不得亲自或请托任何组织(人员)进行可能干扰和影响职称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七)不得在异议处理中阻挠调查、弄虚作假、拒不配合调查,或从事其他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活动;
(八)不得违反其他相关规定。
职称申报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被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今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同时,职称申报人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承诺,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职称申报人违反规定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
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应正确履行评审职责,自觉抵制各种干预评审工作的不良行为,根据评审相关规定和程序,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全面科学地评价评审对象,不带任何个人或部门、行业的偏见,郑重、负责地履行评审专家职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同时,要严格遵守下列8条规定:
(一)不得违反保密规定,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对外公布评审专家身份、泄露评审内容;
(二)不得私自接收职称评审材料;
(三)不得在职称评审中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请托、打招呼、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违反有关回避规定;
(五)公正履行评审职责,不得在打分、投票等过程中存在不公行为;
(六)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其他评审专家进行利益交换,违规帮助他人游说、打招呼、递条子,干扰评审工作正常秩序,作出有违公平原则的行为;
(七)在异议处理工作中,不得协同有关单位(个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作出不公正的评价意见;
(八)不得违反其他相关规定。
评审专家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称评审工作人员
职称评审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职称申报审核、推荐、专家抽选、评审活动组织、评审资料归档等工作,不得在职称评审各环节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暗箱操作,干扰职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同时,要严格遵守下列9条规定:
(一)按规定政策条件开展申报材料审核,不得故意放宽或收紧申报条件、范围,或审核标准前后不一致;
(二)及时审核申报材料,及时反馈申报人审核结果,不得在审核错误时不及时纠正或推诿误导申报人员,影响资格审核结果;
(三)不得私自接收职称评审材料;
(四)按规定抽选评审专家,不得违规对外泄露评审专家信息,应当告知评审专家回避情形及要求;
(五)不得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泄露评审内容;
(六)不得在职称评审中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请托、打招呼,徇私舞弊、暗箱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不得在评审会议期间发表引导性意见、干扰评审专家正常开展工作;
(八)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投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信息,不得在异议处理工作中推诿、拖延、包庇、阻碍或干扰调查处理,作出不公正的调查处理意见;
(九)不得违反其他相关规定。职称评审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限内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报人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
申报人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在审核推荐工作中应当恪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并认真做好推荐前的审核把关工作,确保推荐材料真实有效,并有义务积极配合评审组织者处理好与申报人相关的投诉异议。同时,要严格遵守下列6条规定:
(一)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职责,不得放纵、包庇、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或明知其存在重大问题隐匿不报,推荐不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不得“依人画像”设置职称推荐限制性条款;
(三)按要求进行申报材料公示,按规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调查处理;
(四)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规定程序、规定渠道及时上报申报材料;
(五)不得在异议处理工作中推诿、拖延、包庇、阻碍或干扰调查处理,作出不公正的调查处理意见;
(六)不得违反其他相关规定。
职称申报人员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及其办事机构
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及其办事机构应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活动,严格执行职称评审工作的各项工作纪律、规定,积极营造客观、公正的职称评审环境。同时,要严格遵守下列9条规定:
(一)制定的职称评审办法、评价标准、评审程序等应符合国家和我省职称管理相关政策要求;
(二)按照有关要求,规范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核准备案并在有效期满前做好重新核准备案工作;
(三)建立健全评审专家推荐遴选、培训考核、退出惩戒、责任追究等制度机制,规范职称评审专家管理;
(四)认真履行申报材料审核职责,按规定程序接收申报材料;
(五)不得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接受委托评审须符合规定要求;
(六)严格落实评审活动申报备案制度,出席评审会议专家须达到规定人数,认真履行会议记录、会议材料归档管理职责,评审结果要按规定进行公示,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复核确认、备案、历史数据归集等工作;
(七)严格规范执行评审政策、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审相关内容;
(八)认真调查核实处理举报投诉的问题线索,畅通申报人申请复查、投诉举报渠道,不得存在推诿塞责、转移矛盾等情形;
(九)不得违反其他相关规定。
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及其办事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工作提醒,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评审工作、限期整改、消除影响,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收回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同时,单位和个人在职称申报评审中违纪违法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来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来源:四川人社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