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注销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车辆通知
广州市越秀区注销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车辆通知
在广州市越秀区,车辆管理工作一直秉持着规范、有序、高效的原则进行。为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广大市民的出行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越秀区交通管理部门特发布关于注销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车辆的通知。本通知旨在提醒车主及时关注车辆审验情况,避免因疏忽导致车辆被注销,从而影响正常使用。我们希望通过这一举措,进一步提高车辆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为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贡献力量。
以下为正文:
广州市越秀区交通运输局关于注销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车辆所持《道路运输证》的公告(2024年11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和《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1),现对辖内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48辆道路运输车辆(详见附件2)所持《道路运输证》进行公告注销,公告时限为15天:2024年11月08日至2024年11月22日。
特此公告。
附件1:相关法律条文
附件2: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车辆明细表.xlsx
广州市越秀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08日
附件1: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或者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停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