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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学校危险化学药品安全管理办法

清远市学校危险化学药品安全管理办法

 

为确保校园安全,规范学校危险化学药品的使用与管理,清远市特制定《学校危险化学药品安全管理办法》。本办法旨在通过明确责任、规范操作流程、强化监督,预防和减少化学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期望所有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规定,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教育环境。请大家认真阅读并执行相关管理措施,为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保驾护航。

 

以下为正文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危险化学药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校正常开展好实验教学,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清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安〔2020〕31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加强领导 落实职责

 

第二条  学校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为监管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成立危险化学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学校危险化学药品教育培训和药品采购管理使用、制定并完善危险化学药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应急预案及演练等工作,配备专职的化学实验管理员,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第三章  危险化学药品库房建设

 

第三条  学校按公安部发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511-2018),建立专门危险化学药品库房或者专用储存柜。

 

第四条  学校应设置专库,其防盗门符合GB 17565-2007的要求,安全级别应为乙级(含)以上的防盗安全门(保存好厂家提供的达标等级证明);窗口、通风口的防盗栏应符合GA 1511-2018要求,其钢筋直径大于等于12mm(或钢管直径大于等于20mm,壁厚大于等于2mm),用大于等于12mm的膨胀螺栓固定。小学可建专库,也可设具有防盗功能的双锁专用储存柜,其防盗锁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条  学校设置危险化学药品安防监控中心(室),用于存储视频监控数据,须安装防盗门和出入口控制系统,内设监控1个,监控视频图像存储时间应大于90天,备用电源1个,由监控管理员单独管理;危险化学药品库房内设1个及以上监控视频装置,1个必须监视危险化学药品贮存柜,如有2个,则另1个监视出入口。

 

第六条  学校根据药品类别和数量设置相应个数贮存柜。危险化学药品必须根据特性,按有毒品、酸性腐蚀品、碱性腐蚀品、氧化剂及过氧化物品、易燃及遇湿易燃品、自燃品等分类,建议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危险化学药品禁忌混存进行评估,出具相关评估报告,并提供存放建议分柜存放,严禁不相容危险化学药品混存。

 

第七条  库房内至少设置一个换气扇,每天换气4小时以上(设定时器);存储柜有换气扇的,每天保证换气2小时以上。

 

第八条  危险化学药品库房内严禁烟火,要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沙),足量并能正常使用。

 

第九条  监控视频画面设在保卫值班室内,根据学校实际选择安装联网报警系统,由保卫人员或门卫监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上报。

 

第四章  危险化学药品购买

 

第十条  学校因实验教学需要购买危险化学药品时,管理员应先向学校提出申请,批准后填写《清远市学校化学药品及耗材补充表》,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同意后,才能向有资质的公司购买。化学药品的库存量为满足一至两年的实验教学需求为准。

 

第十一条  购买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并经行政许可后持证购买、持证运输。购买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药品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于交易完成后5日内填写《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信息备案表》,一式四份,分别向属地派出所、辖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购买时,学校须向有资质的公司出具相关购买证明资料(学校证明、经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由公司用专门车辆把药品直接送到学校。购买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必须通过银行转账进行交易,严禁使用现金或个人账户购买,有关购买资料按照规定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三条  管理员对药品验收签字入库,复印购货发票入账。

 

第五章  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

 

第十四条  学校对从事实验教学产生的危险废物要全部收集、贮存,严禁随意排放、抛弃。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若无专门场所可存放于药品室内),准备多个带盖子的高密度聚乙烯桶,并按所存放废物性质贴上对应标签,分别为不含卤素有机废液、含卤素有机废液、含汞废液、重金属盐废液(不含汞)、废酸、废碱、其他无机废液、废渣等(若实验不产生相应废物的,可酌情减少贮存桶)。

 

第十六条  对实验产生的废液、废渣等危险废物按照类别分类收集,日产日清,及时转移到贮存桶中。

 

第十七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台账按废物类别如实记录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第十八条  废弃危险化学药品和普通化学药品要按药品分类要求,存放在相应的药品柜中,上账保管好。危险废物的贮存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危险废物的管理应依托“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https://app.gdeei.cn/gfjg-rz/login)来开展,完成危险废物的月度申报、年度申报登记、年度管理计划备案工作。危险废物的贮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且储存时长不能超过1年。危险废物交由具有资质的服务公司完成危险废物的清运处置工作,并执行电子联单制度。

 

第六章  危险化学药品常规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利用集合、班会、展板等多种形式对学生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危险化学药品知识普及和安全教育,让学生掌握危险化学药品的危害性,树立危险化学药品使用安全意识;教育学生不得携带危险化学药品到校;学生做化学实验,要在老师指导下进行,严禁在非化学实验室做任何有危险的化学实验;学校应定期开展危险化学药品事故应急演练(含危险废物事故演练)。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校每年要集中学科教师、管理员进行危险化学药品专项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相关人员要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技能;学科教师要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危险化学药品安全教育。学校收集好安全教育及培训资料。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药品库房严格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库房。

 

第二十三条  管理员规范使用危险化学药品台账(设置总目录、易制爆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目录),准确记录危险化学药品购入、使用情况,保证账物相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危险化学药品类别、名称、数量、分布位置、危害性及处理措施的危险化学药品风险分布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定期排查危险化学药品存放情况,确保所有危险化学药品存放在专库(柜)中。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药品只能用于实验教学,教师使用危险化学药品前,必须计算好用量,按《清远市学校危险化学药品使用申请表》先填写申请,经2名管理员(含兼管人员)共同核对数量和分管领导批准,在《清远市学校危险化学药品领用登记表》上完成签字手续后才能领取;管理员必须按教学用量发放,不得整瓶发放,使用人领取危险化学药品时必须有2名管理员同时在场;管理员严格按《清远市学校危险化学药品管理台账》及时登记;药品的台账、使用申请表与领用登记表要记录及时、准确、相符,三者数量、时间要一致。化学药品只能由教师本人领取,不得让学生代为领取。

 

第二十七条  实验教师按教材进度认真开展实验教学,实验前预做实验,检查仪器与药品安全性,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开展实验教学活动;学生在分组实验前,教师必须向学生提出安全操作要求;教师领取的药品要自己妥善保管,剩余药品课后及时归还。

 

第二十八条  管理员(含兼管人员)应协助实验教师对在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安全管理和实验辅导,预防危险化学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管理员(含兼管人员)协助学科教师对每次实验室产生的危废物及时分类收集、贮存,危废物台账分类记录清楚。

 

第三十条  学校每期末组织开展1次危险化学药品清查盘点工作,核实清楚账、物。

 

第三十一条  学校管理员每周按《清远市学校危险化学药品管理员安全检查记录表》对危险化学药品安全管理进行1次检查,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药品标签完好,包装无破损,存放位置正确,账、卡、物相符,各种记录表册规范等。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在节假日和雷雨季节须安排专门人员对危险化学药品库房值守,加强巡查和隐患排除,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三十三条  若出现危险化学药品安全事故,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药品事故应急预案,迅速疏散学生,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报告,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公司进行处置,处置情况上报公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教育装备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危险化学药品管理培训、会议;认真落实培训、会议和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的精神,及时做好危险化学药品安全管理问题的排查、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学校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危险化学药品领导小组每月按《清远市学校危险化学药品领导小组安全检查记录表》至少开展1次危险化学药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学校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  危险废物的管理可参考市生态环境局编制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手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若有与现行政策、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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