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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教育教学研究院、清远市教育技术中心

清远市教育教学研究院、清远市教育技术中心

 

清远市教育教学研究院和清远市教育技术中心是该市教育体系中的重要机构,它们致力于提升教育质量和效率。教育教学研究院专注于教育研究、教学方法的创新以及教师专业发展,而教育技术中心则侧重于教育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包括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融合。这两个机构通过合作,共同推动清远市教育现代化进程,为学生提供更多元化和个性化的学习体验。它们还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教育政策,以及监督和评估教育项目的执行情况。

 

 

以下为正文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清远市教师发展中心(清远市教育教学研究院、清远市教育技术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16号烟草公司综合楼二、三、四层。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拨付。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佰捌拾叁点陆柒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清远市教育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清远市教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清远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组织领导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本单位领导班子会议为决策形式。凡属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全局性事项,必须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由本单位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承担全市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促进学前教育、普通中小学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提高;承担全市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的申报、立项及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性考试命题工作,组织教育教学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参与教育教学质量监测工作;承担全市教育教学信息化工作,负责市基础教育网的建设与维护,负责组织现代教育技术、教育装备和信息资源的推广和应用;负责全市教师继续教育业务指导和课程体系建设,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教师继续教育的学籍管理;承担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指导市教育学会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单位根据党章规定设置党支部,由支委会确定人员承担具体的党建工作。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省委和市委工作要求落到实处,促进全市基础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是党组织领导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全市基础教育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行政领导班子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参与决策、推动落实、监督保障的要求,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及局领导汇报工作。

 

  (二)党支部建立健全“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对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需经本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决策。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本单位领导干部;

 

  (三)审查本单位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四)监督本单位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职责。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履行职能,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决策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落实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单位决策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由举办单位党组织批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为:

 

  (一)行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主任(院长)确定;

 

  (二)会议由主任(院长)召集并主持;依据议题需要,可召开行政办公扩大会议,由主任(院长)确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三)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必须主任(院长)、副主任(副院长)全员到会方可召开;

 

  (四)会议研究和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和先行公布;

 

  (五)会议研究探讨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要以会议纪要或文件正式公务的为准,并及时报送举办单位。

 

  第十八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主任(院长),由举办单位党组织任免;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依据《中共清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教师发展中心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清机编办发〔2021〕53号)内设8个机构,分别为办公室、高中教学研究部、义务教育教学研究部、教育科研部、信息技术部、继续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价与监测部、学生资助管理部,各部门设主任1名。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可获得学科教学、教育科研、师德修养、教育管理等培训学习机会;

 

  (二)可获得实践锻炼机会,参与市县校各级各类教学研讨、教育科研等活动;

 

  (三)可获得教师继续教育研修课程、数字教学、科研成果等方面的学习资源;

 

  (四)可获得专业咨询服务,针对教师在教育教学中遇到的问题,可得到本单位提供的个性化的解决方案;

 

  (五)可获得参与各类教学专业能力评比活动的机会,充分展示自己的才华。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潜心教学,自觉加强学习与反思,提高素质能力,主动成长,遵守相应的培训、学习、参赛等活动的纪律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的日常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本单位根据依法依规、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并依据国家、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党建引领:坚持党建引领业务,党建、业务一起抓,以党建引领业务发展,以业务发展推进党建工作,把优秀教研员发展为党员。

 

  (二)教研指导:通过送教下乡、蹲点教研、教学视导等教研活动,推进课程改革,帮助教师将所学所研应用到实际教学中;开展各种形式的实践探索,包括课堂改革、实验教学、学科竞赛等,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三)科研引领:以科研为引领,深入开展课程改革和素质教育的研究,关注教育教学的实效性,通过课题研究、论文撰写、学术交流等方式,提高教师的科研水平。

 

  (四)培训提升:以教科研成果引领教师培训,提升教师培训的专业化水平;组织教师进行专业培训和学习交流,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教科研水平,培养专业化高素质创新型的校(园)长、教师队伍。

 

  (五)质量评估: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估体系,对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和反馈,帮助教师了解自己的优势和不足,及时调整教学策略,提高教学质量。

 

  (六)信息服务:构建市级教育数字化支撑体系,发挥“互联网+教育”优势,促进围绕基于信息化建设推进的互联网应用,为学生、教师和各级教育管理者提供适合、精准、便捷的资源支撑和数据支撑,推进互联网与学科教研教学的融合发展。

 

  (七)个性化指导:为教师提供个性化的指导服务,针对教师在教学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帮助,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和发展。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本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的任务包括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核算,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的原则应当与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关。对捐赠、资助资产的使用方法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有关资产管理办法和接受捐赠、资助资产等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根据审计监督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主任(院长)离任时,应当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备案之日起10日内向本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正式文本由本单位在广东省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http://www.gdsy.gov.cn/findZcLst.do)、本单位网站和举办单位网站公开发布;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清远市教育局、财政局和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四)章程违反国家、省的章程管理规定的;

 

  (五)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六)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24年4月22日经清远市教师发展中心(清远市教育教学研究院、清远市教育技术中心)行政决策领导班子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清远市教师发展中心(清远市教育教学研究院、清远市教育技术中心)。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4年6月28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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