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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利通区)2024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受理审核工作的通告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2〕2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受理审核工作的通知》(宁教学〔2024〕53号)宁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4年宁夏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等有关精神,现就2024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受理审核工作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及地点

2024年9月1日至10月25日工作日期间,吴忠市教育局(迎宾大街449号)6楼601室。

二、申请条件及具体要求

毕业生申请条件符合5个具体要求的:

1.申请对象要求;

2.基层单位及岗位要求;

3.基层工作地点要求;

4.基层服务年限要求;

5.《办法》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全部满足才能获得宁夏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一)申请对象要求。

符合以下条件的毕业生,可向我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2.具有吴忠市利通区户籍,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到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就业;

3.2019、2020、2021年毕业于区外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应届毕业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

(二)基层单位与岗位要求。

本通告所指的“基层单位”为注册登记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辖区内县级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法人单位,毕业生实际工作岗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辖区内。

以下不属于基层单位:

1.从事金融、通讯、烟酒、机场工作、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

2.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县级)派出机构(如园区管委会)。

3.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及以上(含支队级)及其他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如县级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供销社、市县石油石化分公司等)。

(三)基层工作地点要求。

实际工作地点基层乡(镇)分布,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划代码公告》。

以下实际工作地点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位于各市、县(区)非政府驻地乡(镇);宁东镇镇政府机关、村居委会、派出所、农村中小学、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民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乡镇法庭、乡镇文化站等;宁东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要求仅适用于实际工作地点在宁东镇)。

以下实际工作地点不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

1.位于地级市辖区内街道、市政府及市辖区政府驻地乡(镇)的。

2.位于地级市辖县(县级市)内街道、县(市)政府驻地乡(镇)的。

3.位于宁东镇的其他单位。

(四)基层工作年限及相关要求。

1.学生毕业时需与就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的劳动合同(包括就业协议、聘用合同或录取通知等,不包括劳务雇佣、自主创业、自由职业,下同),连续服务不满3年的,均不予批准。由于政策规定按年签订劳动合同的,每年工作服务起始时间应连续,实际就业单位应是同一单位。

2.毕业生按照劳动合同要求,实际到岗服务,连续服务3年(截止2024年9月1日满36个月)及以上,在岗期间就业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6个月,“我的宁夏”App可查询,下同)。

3.毕业生3年服务期内,考核合格。

2019年毕业的,应有2020年、2021年、2022年考核结果。

2020年毕业的,应有2021年、2022年、2023年考核结果。

2021年毕业的,应有2022年、2023年、2024年(截止2024年9月1日满36个月及以上)考核结果。

4.视为连续服务3年的三种情况。

(1)毕业生因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正常调动、提拔而变更基层服务单位,视为连续服务。同时需提供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调动、提拔相关文件、新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流水。

(2)毕业生因单位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单位)或就业单位(签订合同单位)工作需要,被调派变更实际服务单位、岗位,变更后仍符合(地点要求、县以下要求)规定条件的,视为连续服务。同时需提供单位主管部门或就业单位调派岗位的材料(实际服务单位需要提供接收证明)和新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无下级单位的,也可原单位继续缴纳)。

(3)毕业生参加自治区有关部门招募的“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等国家基层就业项目在乡镇服务期满2年终止服务且考核合格,第三年就业单位符合基层单位规定条件且三年社会保险连续缴纳的,视为连续服务。同时需提交相应基层就业项目服务证书复印件(须服务满2年且考核合格,服务1年的不享受补偿);第三年与基层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

上述三种情况中,与新基层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日期或新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日期之一必须与前服务单位服务期结束月自然连续(如8月止,9月始)。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或视为自动放弃补偿代偿资格:

(1)中央部属院校或其他区外院校毕业已享受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如公费师范生等);

(2)学历证书为普通高等教育结业证书和成人自考、函授毕业证书等。

(3)国家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征信有逾期记录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称职),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4)符合申请条件,但在基层单位服务期满后两年内(即毕业五年内)不主动申请的,视为自动永久放弃申请资格。

(5)因个人原因中断服务到其他基层单位就业,多个时段或多个单位服务累计满3年的;“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等国家基层就业项目人员服务期未满2年离开服务单位的或考核不合格的;被主管单位或就业单位安排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基层单位或工作岗位的,例如:由生产一线岗位调整到管理、研发、销售、服务等岗位;其他原因中断服务或连续服务不满3年的。

三、申请流程

符合资格的应届毕业生在服务期满后两年内提出申请,提交相应材料,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提交自治区资助中心复核→复核名单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开展资金发放工作。

四、申请资料要求

(一)规定申请材料。

符合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受理要求的毕业生,应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附表为一份原件):

1.《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附1);

2.《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附2);

3.劳动合同/就业协议/聘用合同/录用文件等复印件,需单位审核人员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字样、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5.我的宁夏APP社保缴费记录(含二次变动单位)打印件;

6.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身份证、毕业证书、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开户行地址手写在银行卡复印件上),以上原件当场查验后退还本人。

(二)额外补充材料。

符合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条件,但如有以下特殊情况者,除上述规定申请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1.办理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需提供结清凭证或还款证明复印件。

2.有上文提及视为连续服务3年的三种情况的:

(1)毕业生因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正常调动、提拔而变更基层服务单位的。需提供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调动、提拔材料和新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

(2)毕业生因单位主管部门或就业单位工作需要,被调派变更实际服务单位、岗位,变更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需提供单位主管部门或就业单位调派岗位的材料和新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

(3)毕业生参加自治区有关部门招募的“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等国家基层就业项目2年服务期满终止服务且考核合格,第三年就业单位符合基层单位规定条件且三年社会保险连续缴纳的。需提交相应基层就业项目服务证书复印件、第三年与基层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

3.如基层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工作基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复印件及与之对应的社保流水打印件,考核采用实际用人单位考核结果;

4.如在行政区划不明确地区单位工作的。实际工作地点位于乡(镇)的监狱等单位需提供工作地点情况说明;铁路派出所应提供巡线证明;沙漠、戈壁地区工业区等工作地点不明确的由单位提供附近行政区划说明。(自治区行政区划如有变动,以最新公告为准。)

对于以上资料提交中有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五、补偿标准

高校毕业生只能申请毕业时所就读教育阶段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偿代偿标准按照毕业年份(基层就业当年)确定,金额按照基本修业年限(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核算,上限为本专科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超出补偿标准的,按照补偿标准执行,超出部分不予补偿代偿。

对具有宁夏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只能选择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中一种。

咨询电话:(0953)2013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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